环卫工清扫马路被撞死 环卫所称认定工伤无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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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10:35 中国消费网 | |||||||||
日前,庐江县一位54岁的清洁工在公司指定的路段打扫卫生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但庐江县庐城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庐城环卫所”)以死者不是正式员工为由,只答应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7.7万元,此赔偿数额引起家属不满。 记者调查发现,该环卫所的清洁工人全都没有与环卫所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在危险地带作业时缺乏应有的保障。
马路作业被撞身亡 在清扫公路时被货车撞死的清洁工名叫张玉英,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生前系庐江县庐城环卫所聘用工人。 3月31日19时50分左右,张玉英与往常一样在庐江县文明路与潜川路交叉口作业时,被一辆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小货车撞倒,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后,与张玉英在同一路段上班的计光远(张的丈夫)及时赶到,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4月6日,张玉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计光远多次去该县城管局要求认定张玉英为工伤,但对方均以没有和张玉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工伤。 家属:不满赔偿方案 为了证明张玉英与庐城环卫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的家属寻找到一系列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2005年由庐江县城管局颁发给张玉英的“优秀环卫工人”证书;庐城环卫所出具的证明;张玉英的作业的工作分配表等等。 鉴于存在的事实,在家属的多次要求和县有关领导的过问下,日前庐江县城管局给了死者家属一张《关于要求认定张玉英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答复中说,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参考工伤赔付标准给予一定救助,在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赔付3.7万元(环卫所给每位清扫保洁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4万元。同时县城管局告诉计光远,如果不能接受上述意见,执意要求按工伤规定处理,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其它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城管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认定结果为工伤,城管局即按此给予赔偿,否则,将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环卫所:认定工伤无依据 “张玉英和环卫所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家属要求认定工伤是没有依据的。”接受记者采访时,庐江县庐城环卫所的夏所长说。 夏所长告诉记者,庐江县1993年10月成立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全部为临时用工性质。2002年3月,环卫所全面推行环卫体制改革,道路清扫保洁人员由承包人自主聘用。张玉英于2003年经承包人周金兰聘用,作业于南门新桥段,与环卫所不存在任何关系。夏所长说,2003年,庐江县一名清扫保洁人员中暑死亡,经县政府组织司法、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研究,也确定清扫保洁人员和环卫所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存在劳务关系 记者随后采访了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明红律师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的方庭昌律师。他们看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证据后告诉记者,这些证据基本可以认定死者与庐城环卫所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事实劳动关系之间的权益保障参照合同劳动关系执行。 清洁工未签劳动合同 清洁工人有没有和环卫所签订劳动合同呢?接受采访的许多清洁工人告诉记者,他们只填过一张纸的员工人事档案卡,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他们每个月从“老板”手里领取350元钱作为工资。另外庐城环卫所在每个员工的工资内扣钱用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