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月租收入过2000元 征税1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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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10: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妍 通讯员林荔丹、杨皓)从今年6月1日起,广东省将对个人出租住房税收征管执行新规,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五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而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 “三档”税率
具体规定为: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的,综合征收率为10%。 与此同时,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两类”人 王先生是一名广东居民——将其自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若月租金900元,则按4%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900×4%=36元;若月租金1000元,则按8%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1000×8%=80元;月租金2000元,则按10%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10%=200元。 同时,他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张先生是香港人——将其拥有的广东境内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由于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且张先生出租住宅房屋符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则减按5.7%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5.7%=144元。 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据介绍,新的个人出租房屋征管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采用综合征收率,按原来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征收七税一费。二是建立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制和管理办法。 6月底前可领2005年度“完税证”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赵永清、吕燕英)从现在开始到6月份,广东将有1000多万市民会陆续收到广东省地税局邮寄上门的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广东成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具个税完税证明的省份。 据了解,今年广东地税在全省范围内为20个市(深圳除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面开具完税证明,开具的规模将超过1000万份。昨天下午,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小姐就收到了自己的完税证明信函。据悉,今年像李小姐这样能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市民,仅广州市就有230万。 据悉,今年全省还有少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拿到个税完税证明,并且有纳税人反映,自己去年每个月工资条所扣的税款之和与今年拿到的完税证明的合计税款有差异,不知何故? 对此,广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因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没有按要求及时报送准确的明细资料,或报送资料中明细有错,存在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无法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