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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涨了,中石油兰州加油证有效期缩水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10:04 中国消费网

  按照国家指令,5月24日,中国石油甘肃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加油站的93号汽油价格统一调整为每升4.85元。当天上午,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先后接到近20位持加油证消费者的投诉。兰州市民王家殷告诉记者,他年初以每升4.27元的价格,在中国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兰州公司)滨河路加油站购买了1000升93号汽油的加油证,有效期为12个月。日前,该加油站贴出新的规定,要求购买者将加油证上剩余的汽油在5月30日前全部提走,或将剩余油料存在加油站,以后按新的市场价格换算后执行。前来投诉的消费者认为
,石油公司对于已经全额收款预售出去的油品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约侵权行为,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正常的加油服务。

  ●石油公司变更加油证保管期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持有的加油证上载明的油料保管期为“售出之日起12个月”。4月25日,中国石油兰州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一则通告,称“我公司决定取消加油证的销售业务,对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25日期间在我公司所属

加油站办理的加油证,限5月30日之前全部提完,逾期未提完,即按当时购买的价格全部做销售退回业务处理”。

  甘肃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陈涛认为,这份通告给了消费者两个不公平的选项。“汽油是易燃易爆商品,其存放需要特定的设备和条件,普通消费者一次性将上百升汽油提取出来后难以存放,所以这个选项显然难以实现;消费者所持的加油证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商品买卖合同,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合同价格兑现商品和服务,不能在油价上涨之后按原价退款,否则就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据消费者王家殷介绍,中国石油兰州公司发出通告后,他的加油证上还剩余600多升汽油,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失,他向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了电话申诉,申诉被迅速转办。5月上旬,兰州市小西湖工商所和七里河区工商分局两级工商机关对此进行调解,由于中国石油兰州公司相关负责人“工作繁忙”,两次调解都没有结果。

  ●石油公司认为加油证不是合同

  5月24日下午,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石油甘肃公司相关人员。他告诉记者,加油证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再沿用这种销售方式会制约企业的发展。

  “现在的油价是根据

国际油价调整的,油价波动会给企业带来影响。今年3月28日油价上调时,我们的加油证上预售出的油料总量有1.3万多吨,这让公司亏损了600多万元。我们的加油证原则上只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目前个人用户只占10%,这都是加油站私自出售的。为了尽量减少企业的亏损,我们决定停办加油证。”这位人士认为,加油证不具有合同性质,“那只是一个加油的凭证,是一个油料保管单,我们只是替用户保管12个月。但汽油是易挥发物质,在保管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损耗该由谁来承担?”

  兰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尤锡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从加油站购得的加油证上有标的、期限、价格和附加条款,是一份格式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油站应严格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给消费者提供加油服务。经营者单方面在报纸上发布的通告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解除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国石油兰州公司的相关做法涉嫌合同违约,工商机关支持消费者就此提出的合理的权益主张。

  尤锡武举例说:“银行利率是由央行调整的,但是央行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后,

商业银行不能变更已经生效的存贷款合同利率。加油证就是这样一份生效的合同,油价的调整不能追溯既往合同的执行价格。”

  ●甘肃省消协敦促石油公司变更其决定

  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辰辉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正常的,经营者在预售商品和服务时对于涨价风险应该有所预料,同时应该承担这种市场风险,因为消费者在预付全额油费的同时也承担了汽油降价的风险。此外,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商品,国家对于汽油的存放条件有明文规定,中国石油兰州公司要求加油证用户提前提取全部的剩余油料自己存放,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表示,中国石油兰州公司及省公司变更预购油品保管期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已就此事建议石油公司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的预存油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预存的年限过长的油料,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加以处理,一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交缴代管预存费,二是有条件的可对预存油料加以提取。

  5月25日,中国石油兰州公司向甘肃省消协表示,该公司将接受消协的建议,更正相关措施,按照消协的要求做好正常的加油服务。(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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