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出台《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报记者 李杨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
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可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不缴住房公积金给予行政处罚
管理中心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后,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单位或个人有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法定期限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立案。
经过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责令当事人限期缴存;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可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服处罚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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