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发行条件 证监会宣布重启企业新股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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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3:52 中国消费网 | |||||||||
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中国证监会17日正式颁布并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此举标志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即“IPO”)重新启动。 中国证监会同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予以废止。
对发行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适当提高发行条件,是《管理办法》的一大突出特点。《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作了五节三十六条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关于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同时,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强信息披露的质量,是《管理办法》的另一特点。 《管理办法》明显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