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番禺区人民法院昨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
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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