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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临刑反映重大情况 不影响定罪今日伏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0:29 中国消费网

  故意杀人犯文建强在临刑前,向执行人员反映了重大情况,被缓执行死刑。之后,经公安机关核实,文建强反映的三起案件情况基本属实。但这并不影响对其所犯罪行的最终量刑。5月16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文建强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34岁的文建强是广西龙胜人,家住灵川县城,因盗窃于1986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
1989年解除劳动教养后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刑满释放后,文建强没有弃恶从善,而是好吃懒做,贪图享受,没有钱就向朋友借。钱借得多了,朋友也不愿意借了。一次,文建强又向文某借钱,被文某婉言拒绝,从此,两人产生了矛盾。2001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文建强与文某及朋友范某、聂某、蔡某、蒙某等人在桂林市龙船坪夜宵摊吃夜宵时,二人又因借钱之事发生冲突。文某跑开时,文建强持卡刀追撵文某并捅剌,捅中文某左侧胸部、左季肋区、右上臂下段背侧、左侧背部肩月甲下、右侧腰背部、左侧臀部各一刀。文某经蔡某、蒙某等人送南溪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文建强得知文某死亡后即逃匿,后于2004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建强无视国法,因借钱不成持刀捅杀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2004年8月4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建强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5年3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对文建强执行死刑。临刑时,文建强向执行人员反映重大情况。桂林市中级法院经请示广西高级法院,当即对罪犯文建强停止执行死刑,并将其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对罪犯文建强坦白自己与他人作案的二宗和揭发与他人作案的一宗重大刑事案进行核实。

  据文建强供述,1999年某天晚上,赵勇带4个兴安人在桂林市安新洲一个牌社砍伤一个叫桂飞的年轻人;2000年5月4日晚上,其与聂琛祥在广东高明市一个汽车站旁边的古玩店,撬窗入内进行盗窃,偷得

邮票、旧版钞票、硬币、古币等价值约20万元的物品,后拿到桂林销赃;2001年3月10日晚,在深圳罗湖公园对面一栋楼房,其和聂琛祥(持砂枪)以租房为借口,对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实施捆绑抢劫,抢得现金和存折,存折经威逼出密码,取得25000元,还抢走金戒指5只,手机一部。

  经桂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核实,文建强反映的案件情节和文建强的供认基本吻合。但由于该案同案犯聂琛祥长期负案在逃,无法收集到新的证据,因此,没有对文建强予以追诉。但文建强供述的案情并没有影响对本案的最终判决。据此,自治高级法院院长于日前再次下达对故意杀人犯文建强执行死刑命令。

  (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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