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未履约 押金改做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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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0:23 中国消费网 | |||||||||
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白女士就业时交纳了5000元押金,当她另谋高就后索要这笔钱时遭到拒绝。昨日,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白女士委托她的同学刘先生出庭。按照原被告双方都承认的说法,白女士于去年4月和民航总医院签订了就业协议。签订协议时,按医院要求交纳了5000元押金。
事后,因某些原因她未能到民航总医院上班。现在她认为当初签订的协议属于霸王条款,迫于无奈才签订的。医院应返还5000元。 民航总医院代理人称,协议明确写明这笔押金是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医院一直为白女士留着职位,拒绝了其他人员应聘。后来由于她未能就职,导致医院浪费了一个招聘名额,工作被打乱。 法庭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5000元钱不能认定是保证金或者押金。法院考虑到白女士已到其他单位上班,就业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应予以解除。解除之后,医院收取5000元的行为就没有依据,应退还。但白女士违反协议未能就职,应该按约定交纳5000元违约金。 判决后,白女士的代理人当即表示要上诉。(编辑:盛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