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汽车案适用《消法》经销商行为构成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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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0:21 中国消费网 | |||||||||
5月15日下午,3名北京市奥克斯汽车消费者状告各自销售商及宁波奥克斯、沈阳奥克斯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一下午的审理,朝阳区法院支持了其中一名消费者的诉求,一审判令经销商退车退款,并增加赔偿1.92万元。据悉,此次宣判是自奥克斯车主起诉以来的首次有消费者获胜的判决。 在法庭上,原告消费者王志忠的律师称,当年他们冲着奥克斯集团是全国500强企业
在审理中,审判长陈晓东多次问及被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两被告生产的汽车是否经过了国家强制性认证,是否列入国家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法官要求书记员明确记录在案。 法庭辩论中,被告方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的律师认为,宣传单上的确印有该车是奥克斯汽车,但宣传品只能构成邀约或邀请,并不能构成合同关系,而且认为这是合同纠纷,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最后认定,目前,我国汽车产品实行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才能被视为允许。而奥克斯牌轻型客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未经《公告》公布,国家不允许该公司生产汽车产品。 本案中,熠龙伟业公司在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原告构成了欺诈。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原告王志忠可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增加赔偿1.92万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故做出上述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在当天开庭审理的3起奥克斯汽车纠纷案中。除王志忠获胜外,另外两位消费者者邬某和吴某在购车时没有与经销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致使相关问题无法查清,且两位消费者所追加的三被告宁波奥克斯、沈阳奥克斯公司、沈阳富桑黑豹公司均非买卖合同关系方,故不宜作为合同之诉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这两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编后 随着汽车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一些汽车生产企业开始退出汽车市场,奥克斯事件被称为2005年汽车退市第一案。汽车是耐用消费品,企业退市,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一时间引起社会强烈的关注。本报也就此组织“关于汽车退市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的研讨会”。大连市、北京市一些消费者也纷纷把生产者和销售者告上法庭,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前也有一些判例,但消费者均败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例,给维权消费者带来一线曙光。此判例对消费者如何利用自己手中的证据维权,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此判例也警示企业,做生意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诚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