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共场所私搭设施最高罚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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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4:15 中国消费网 | |||||||||
从昨天到月底,市民可上网点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改草案。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今后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交通、电信等设施最高可罚2万。 据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简称《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市政管委完成了《条例》的修改工作。记者看到,修改草案补充和丰富了《条例》的多处内容,并新增加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
根据修改草案规定,需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信息等各类设施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修改草案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通信、邮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置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据介绍,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30日内,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设置的决定。 修改草案还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小广告问题也被再次强调。修改草案规定,在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可以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中止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