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强化了工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严格了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试行)》共10条,对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各级工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工作任务、各级工商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对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办法(试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的10项职责,包括食品经营者主体准入和信用分类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公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规、政策、知识,完善监管制度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法(试行)》还要求工商机关要将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注销、吊销等信息、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为了保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县工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要求省、市、县工商局的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场形势和状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和及时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此外,为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办法(试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所的10项工作任务,要求工商所根据规定和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辖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工商机关履行的重要职能之一。为加强各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理顺工作关系,《办法(试行)》规定,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登记注册、公平交易、市场管理、商标广告、12315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人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根据《办法(试行)》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各内设机构以及各级工商机关的领导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和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依法作为和及时作为、执法违法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承担岗位监管责任、指导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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