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牙防组不具资格 口腔保健品统一认证标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7:54 中国消费网 |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共同起草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口腔保健用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规定,口腔保健用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
设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从事口腔保健用品功效实验室检测和临床验证的技术能力。 从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及相关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认证标志下应当标注认证机构名称、机构标识和认证证书号,并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生产者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国家认监委对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必要时,会同卫生部对认证活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全国牙防组不具认证资格 全国牙防组是卫生部领导下的指导牙防工作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但十几年来却向消费者认证着口腔护理用品。在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单中没有全国牙防组的名字。全国牙防组负责人张博学承认,他们并不具备国家法定的认证资格。 (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