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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占用宅基地补偿起争议 赔偿数额谈不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0:13 中国消费网

  因认为北京丰台区政府在2004年8月清除阻水障碍物的过程中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市民张女士将丰台区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区政府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宋积虎表示,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8月5日上午9时,丰台区政府下属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清除阻水障碍物通知书》,上午11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其位于草桥
村83号院的西房三间共计45平方米、院落宅基地150平方米占用。

  张女士称,《清除阻水障碍物通知书》第3条规定,清除障碍物时,应由评估部门按规定对房屋等地面建筑进行评估作价,公证部门进行拍摄、登记和公证,汛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北京市汛期于2004年9月15日结束,但区政府至今没有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自己多次提出要求,均未获得满意答复。

  丰台区政府在答辩状中指出,2004年8月5日公布的《清除阻水障碍物通知书》实体合法,实施清除阻水障碍物房屋实体合法,实施该通知书内容程序合法、有效。答辩状称,在通知下发之前,已对张女士即将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被拆除房屋经济补偿问题至今未决,是因为张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而非区政府行政不作为。

  昨天下午,宋积虎律师介绍,丰台区政府提出,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给张女士14万元的相关补偿。但张女士认为,这个补偿没有相关依据。宋律师称,张女士的150平方米小院和45平方米的房屋,如果按照农村房屋拆迁的标准,将可能获得40余万元的补偿。(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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