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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落海受伤可获哪些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8:1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市消委会提示:坚决抵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商品或服务通讯员熊汉东古洪涛

  本报记者谭建伟

  典型案例

  戴先生一家五口于2005年10月4日参加大亚湾某俱乐部组织的“三角洲岛”自助游,登上了快艇。当时海上风浪较大,艇上却没有配发救生衣。快艇抵达三角洲岛时,从备用的崖壁登岛。戴先生的儿子、儿媳、孙子三人先上去,当戴先生与老伴正要登攀时,海浪将木筏推离崖壁,并迅速往外飘移。戴先生夫妇双双落入海中。

  经当地镇卫生院拍片检查,其老伴被诊断为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建议回深圳市

医院治疗。后在该公司一位女会计陪同下转院。住院医疗费用均是该公司承担。

  戴先生要求:1、某俱乐部有限公司退还房费预订金1360元;2、支付2万元医疗赔偿金;3、支付直接物品损失4000元———包括佳能S40

数码相机一台3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1000元;4、支付由于未能实现旅游而往返深圳惠东的自驾费用350元。

  律师说法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本案中戴先生一家五口与俱乐部之间形成的是旅游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服务经营者的俱乐部对消费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俱乐部在履行安保义务时存在严重不作为的重大过错,致使老人落水受伤,为救治伤员,旅游活动被迫终止,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俱乐部应予赔偿。

  针对戴先生的具体要求答复如下:

  1、戴先生一家没有使用预订房,供房者应将预订金退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所需的营养费、误工补偿费俱乐部应依法予以赔偿。

  3、相机与手机损失赔偿,关键的要看这些损失的造成是否与俱乐部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4、由于俱乐部的过错发生落水事件,导致旅游活动被迫终止,对于因旅游而支付的合理交通费损失,俱乐部应予以赔偿。

  市消委会提示

  如果经营者未提供应备的救生衣等安全设施,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提供,如提供不了,可提出中止双方的服务,并要求对方赔偿服务缺陷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一些高危险性的项目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安全设备,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商品或服务要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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