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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竟撞死行人 退休大爷被判赔17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4:26 中国消费网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自行车“撞”出的天价索赔案。退休老人李大爷骑车将一名女子撞倒后,这名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事后向李大爷提出了60多万元的巨额索赔。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石景山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判令李大爷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7余万元。

  2005年9月2日下午2点左右,李大爷骑车经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前时
,将正在马路边上叫孩子回家的颜女士撞倒,后颜女士被转至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经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

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颜家随后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等60余万元。

  庭审中,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制动设备也正常,经交管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因此他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同时提出这起事故是由于死者当时横穿马路才与其相撞的,故死者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事后他已经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对于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余万元。(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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