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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政府定价药品重新定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4: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省物价局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 公布价格前企业自行定价

  药品价格不区分产地企业 未列入新定价目录的原定价废止

  本报讯 (记者李婧)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印发了重新修订后的《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这意味着广东将根据新的定价目录对所有纳入政府定价的
药品重新定价,而其中不少品种将降价。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的。

  此次修订后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包括五大类。其中包括:广东省调剂进入2004年版《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调剂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国家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的“双跨”剂型规格;国家《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国家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记者在其列出的定价目录中看到,前两大类共有828种,包括克拉霉素、阿司匹林等众多市民常用药。

  省物价局表示,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将由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包括医疗机构)销售价可以低于政府规定零售价格。

  对此次印发的目录中的列管药品,省物价局将根据生产(进口)成本或市场现行价格成本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在省物价局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或我省原已公布过价格的,将继续执行;未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现行市场实际价格销售。

  省物价局表示,在广东省根据此次印发的目录制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后,不分产地、生产企业、商品名(备注注明原研制或优质优价厂家除外),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品种规格,执行统一价格。

  省物价局一经制定公布代表规格品的正式价格,同一品种的其他剂型规格,不论以前是否公布过临时零售价格,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均必须在代表规格品价格公布后1个月内报省物价局重新制定价格。在省物价局公布价格前,如在市场继续销售,生产经营企业应按差比价规则的规定及时调整零售价格。逾期未申报的,原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此外,医院制剂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未列入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原属政府定价而未列入新的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原来政府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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