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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莎莎”案一审 沪“莎莎”被判赔款更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4:18 中国消费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莎莎海外有限公司(香港“莎莎”)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要求上海莎莎停止侵犯香港“莎莎”享有的“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香港“莎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在《新民晚报》《瑞丽服饰美容》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香港“莎莎”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注册成立,1996年9月在中国香港注册了“莎莎”商标,此后,又先后在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莎莎”和“sasa”商标。目前,香港“莎莎”在中国内地享有“莎莎”和“sasa”6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广告牌匾、网页、礼品袋上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经营

化妆品销售业务。为此,香港“莎莎”通过公证形式在上海“莎莎”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005年12月,香港“莎莎”以侵犯其“莎莎”和“sasa”注册
商标
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莎莎”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莎莎”于1997年12月被预先核准使用“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1998年3月上海“莎莎”正式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美发美容系列产品等。上海“莎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企业名称,并在店面招牌、包装袋、产品宣传资料上突出“上海莎莎”,还在散发的VIP卡和积分卡申请表上使用“sasa”。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香港“莎莎”使用“莎莎”商标早于上海“莎莎”使用的企业名称。根据香港“莎莎”提供的香港媒体的有关报道,1997年香港“莎莎”在香港地区销售化妆品已经取得良好业绩,“莎莎”品牌在化妆品销售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香港回归前后,沪港两地互动频繁,人员流动性大,“莎莎”这一品牌在上海相关消费者中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上海“莎莎”应当知晓。然而,上海“莎莎”在设立公司时仍将与“莎莎”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以认定上海“莎莎”的这一行为具有借“莎莎”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上海“莎莎”的行为构成对香港“莎莎”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作为“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香港“莎莎”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上海“莎莎”将与香港“莎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服务中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上海“莎莎”这一行为也侵犯了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上海“莎莎”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香港“莎莎”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且上海“莎莎”未提供其成立以来经营获利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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