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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训练摔伤 实习单位赔偿2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0:05 中国消费网

  18岁的小吴接受了学校安排的实习工作,但这次实习竟给自己身体造成了伤残。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小吴2万多元。

  2004年6月9日,小吴在某电器安装公司实习,接受公司安排的爬竿训练,不慎从杆上摔下,造成右膝受伤。为此小吴先后两次至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医院手术后,小吴的右膝半月板被摘除,经鉴定属九级伤残。故此,小吴要求电器安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7000多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电器安装公司与小吴所在的职业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实习人员因工负伤,医药费及善后事宜由电器安装公司负责。故原告在电器安装公司实习期间受伤,电器安装公司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延庆县第一职业学校收取了学生的管理费用,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电器安装公司赔偿小吴21928元。(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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