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梦特娇诉国内一企业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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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9:01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4月26日电 (记者 陈黎明)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国内一家陶瓷生产公司侵权“梦特娇”商标案,并当庭判决,被告赔偿法国“梦特娇”50万元人民币。 成立于1956年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目前,这个商标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在中国也注册了“
原告认为,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瓷砖上使用与“梦特娇”及与其法文标志相同的商标,并注册了 “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外,还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将“梦特娇”网站转移给原告。 据了解,2004年年底,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目前其通用网址也已注销。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2002年至2004年被告侵权期间,“梦特娇”尚未获评为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但依据其市场影响及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被告在瓷砖产品及网站的显著位置上使用的“梦特娇”标志,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此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归原告所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长沙市芙蓉区佳诚陶瓷经营部业主刘勇因销售被告的“梦特娇”瓷砖,也没有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被列为第二被告,法院判定其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戴福堂说,法国“梦特娇”诉讼维权,既是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是对国内企业的警示,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对其商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完) 新华网长沙4月26日电(记者陈黎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国内一家陶瓷生产公司侵权“梦特娇”商标案,并当庭判决,被告赔偿法国“梦特娇”50万元人民币。 成立于1956年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目前,这个商标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在中国也注册了“梦特娇”(繁体)、“MONTACUT”的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头饰等商品上。法国“梦特娇”销售渠道已遍布我国大部分省区市,2004年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认为,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瓷砖上使用与“梦特娇”及与其法文标志相同的商标,并注册了 “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外,还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将“梦特娇”网站转移给原告。 据了解,2004年年底,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目前其通用网址也已注销。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2002年至2004年被告侵权期间,“梦特娇”尚未获评为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但依据其市场影响及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被告在瓷砖产品及网站的显著位置上使用的“梦特娇”标志,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此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归原告所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长沙市芙蓉区佳诚陶瓷经营部业主刘勇因销售被告的“梦特娇”瓷砖,也没有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被列为第二被告,法院判定其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戴福堂说,法国“梦特娇”诉讼维权,既是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是对国内企业的警示,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对其商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