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4月25日电 张晓东 胡强
备受关注的四川首例“开瓶费”官司(本报3月23日曾作报道)终于尘埃初定,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向冯女士收取320元酒水服务费,由于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收取的“开瓶费”320元、纸筷费25元退还给原告方,以及支付原告255元的交通费损失,共计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孔亮火锅店对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虽然火锅店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火锅店却同意冯女士等人自带酒水进入店堂内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火锅店要向冯女士收取服务费,应当将收费金额告诉对方,征得同意后方能收取。
法院认为,孔亮火锅店辩称冯女士同意其按80元每瓶、共计320元收取服务费,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冯女士提供的账单上无此记载。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孔亮火锅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孔亮火锅店收取320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应返还酒水服务费320元。
针对火锅店收取的25元纸筷费,法院认为,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冯女士对店方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火锅店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对纸筷收费进行了明示。但法院认为,众所周知菜单是用来标明菜品费用的,而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火锅店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足以让人看见。火锅店没有对冯女士进行告知,也没有提供标明纸筷费的菜单作证,因此其收取纸筷费25元的行为,侵害了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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