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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赢利新行当 法官审案遭遇困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0:33 中国消费网

  本报记者报道从去年起,北京市发改委取消了对生活用小客车上牌照的身份限制,但是运营车辆仍然没有放开限制。政策上的限制,再加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取消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致使一些北京人竟然以出借“身份证”赢利。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就碰到这样的困惑。

  ■一人名下登记数百辆货车

  本案原告北京京胜望京石油制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机动车加油站,2005年9月16日,一辆前来加油的小货车撞上了站内的3号加油机。交通队认定车辆驾驶人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查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周某。原告遂将季某和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加油机修理费用34833元、利润损失16400.44元。

  被告周某到庭应诉称,“肇事车辆是案外人张某借用我名义买的,实际上的车主是张某,我和我爱人专门给外地人提供身份证,让其购买车辆,行话叫‘使户的’,我们名下的车辆现在大概有六七百辆,每辆车有的收100元,有的收200元,还有的不收钱。这辆车收没收钱已经不记得了。季某不是借开车就是从张某那买的。以前法院也曾经判过类似的

交通事故案子,我们这些名义上的车主都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

  现肇事时的司机季某及名义车主周某所称实际车主张某下落不明,法院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政策限制生出“身份证”赢利新行当

  一方面,车主不需要担负车辆发生的事故责任;另一方面,对车辆所有人身份的限制依然存在,因此当事人出借身份证及户口给他人买车的情况就大量出现,甚至出现了盈利化的倾向。昨天,记者从京郊的几家汽车销售市场了解到,外地人要想购买货车上北京牌照,他们可以联系“中间人”,但要支付800元至1000元的手续费,“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有专人干这个!”一名销售货车的经理对记者说。

  ■法官审案遭遇困惑

  朝阳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如果限制仅发生在大货车范围内,而目前大货车在运行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更为严重。出事故后实际车主无法查知,名义车主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救济将难上加难,对车辆的管理基本上将有名无实。“本案现仍在审理中,相信该案所反映的事实及案件审理结果,将对立法和司法产生重要影响。”这名法官说。(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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