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检察院昨天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从2000年到2005年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4案7人提起公诉,结果只有一起案件的两人最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对2000年至2004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所做的全国性调查显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和侵犯商标专用权一起,居发案、立案之首。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侵犯商业秘密定罪出现了三难。
■第一难商业秘密难界定
据承担此项调查的海淀检察院徐云检察官介绍,侵犯商业秘密定罪难首先是商业秘密难界定。实践中,在商业秘密蕴涵的智力含量越来越精深的今天,仅凭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侵犯商业秘密做出认定十分困难。
■第二难经济损失认定难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有关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但是由于“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被侵犯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并未明确,因此,检察院和法院对于“重大损失”往往看法不一。
■第三难侵犯商业秘密取证难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高智商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固定证据十分困难。海淀检察院5年内办理的4起侵犯商业秘密案都经过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最终其中三起案件的嫌疑人都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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