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赢得官司 家乐福赔偿30万接受行业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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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02:15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李刚 20日上海报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家乐福超市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要接受法庭的司法建议,接受行业整改。这是LV第一次在上海维权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
2005年12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员工在上海家乐福武宁店内发现,标有路易威登(LV)商标的手提包竟然在该店只售49.9元。这些款式和商标与真品“LV包极其相似的手提包,公然摆在超市的醒目位置出售,并标以“特价促销,其价格与真品包8950元相差了约180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家乐福销售假“LV手提包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对其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人民币,同时承担律师费及调查费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上海市二中院院长沈志先在宣判该案件时指出,尽管家乐福超市不是侵权商品的制造者,但是主观上存在明显疏忽及侵权行为(被告称是供应商深圳一公司从地摊买来这批假“LV包的)。因此,家乐福必须停止侵权行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虽然家乐福方面称一共进货了40只,只售出3只侵权的LV包,但是此证据难以证明侵权的数量。原告作为世界知名的品牌,其正品包售价8950元,与家乐福的49.9元的促销价显然存在巨大的差距。家乐福的销售行为给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但是,目前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都难以确定,根据法庭调查及相关法律,判决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