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本报A1版以《兰州私家车不姓“私”》为题,报道了兰州市车辆管理部门要求私家车必须登记挂靠在单位后方可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做法。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就此进行相关调查后,于4月17日分别向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纠风办和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呈交《关于兰州市私家车挂靠管理抑制汽车消费的报告》,并将该报告分送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兰州市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纠正目前的做法。
该《报告》指出,兰州市对私家车实行挂靠管理的做法存在6大弊端。
首先,兰州市执行的车辆挂靠制度于法无据。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只要车辆来源合法,车主缴纳完应该缴纳的税费,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出示身份证明就能挂牌,不存在挂靠管理一说。兰州市实行的车辆挂靠办法是一种地方性的“土政策”,没有充分的法律和行政依据。
其次,挂靠制度混淆了法律关系,使私人购买的车辆产权不清。《报告》指出,“挂靠管理使两个平等民事主体成为共同的产权所有人,将导致车辆产权不清,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第三,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兰州市实行的车辆挂靠管理制度给消费者增加了一笔挂靠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持币待购车的消费者处于观望状态,遏制了私家车消费的良好势头,也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目前,兰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低于全国其他省会城市,与兰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
第四,车辆挂靠管理费性质模糊,其合法性值得商榷。甘肃省消协调查发现,兰州市各区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均由兰州市汽车驾驶员协会(在市民政局登记,属于社会团体)管理,其收取的车辆挂靠管理费开据的是正式发票,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社会团体不能从事盈利性的活动并收费。
第五,兰州市实行的私家车挂靠管理办法重管理轻服务,落后于其他省市的做法。
第六,私家车挂靠管理办法不能实现有效管理。《报告》认为,公安机关对于人户分离现象难以核实,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挂靠单位不能承担这一刑事责任,因此挂靠管理并不能解决相关问题。
甘肃省消协认为,私家车挂靠管理办法不符合我国鼓励发展小排量经济型轿车从而刺激消费的政策,因此,这一地方性的做法应该改变。该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纠正相关做法,并提请上级机关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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