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元凶广州中院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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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15: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毕征) 昨日,“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双双过堂受审。
新闻背景 地毯式排查揪出苏丹红元凶 从去年3月开始,对“苏丹红一号”地毯式的排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各种线索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同一个源头———位于广州增城的“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田洋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服务公司则主营田洋牌天然色素的销售,经查证,田洋公司使用了含“苏丹红一号”的工业色素生产食品添加剂,并销往全国18个省市30个企业。 2005年4月,田洋公司的两个主要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在苏丹红事件中蒙受重大损失的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将苏丹红的源头———田洋公司以及原料供应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60多万元。 被控罪行 销售苏丹红产品四百多万元 据指控,从2002年3月开始,谭伟棠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后,谭伟棠未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也未经许可,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据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高达98%。 公诉人认为,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一号”的金额高达436.97万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控辩交锋 苏丹红案发前未被禁是否影响定罪 辩方:苏丹红案发前并未禁用 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谭伟棠叫屈说:“我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部门也都说是合格产品,如果查出这个产品有问题,我怎么可能生产那么多?”他还说,直到自己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作食用色素,田洋公司在此之前的做法当然不是“犯罪”。 被告律师也提出,“法不溯及既往”,在国家明令禁止之前,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本案并不适用《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而且并没证据表明,苏丹红已造成了食用者的现实危害。 质监部门的证人向法庭作证时称:当时按照国家规定,只检验食品中的铅、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苏丹红并非法定的检测项目,因此没有认定其产品不合格。 控方:添加非食用原料就是犯罪 “苏丹红是否造成了现实危害、是否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都不影响对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的认定!”检察官称,“两被告从事食品添加剂行业多年,应明知油溶黄、油溶红属非食用的化工原料。而谭伟棠在接受质监的调查时,也采取了购买不入账、故意漏报的手段刻意隐瞒了该原料的添加使用事实,经调查人员长期周旋才如实交代,这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故犯。” 这位女检察官继而表示,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有国家标准和明文目录,也就是说,只有目录里有的原料才能添加进食品,因此,添加目录之外的化工原料必然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只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就构成了犯罪! 解析:为何不定销售有毒食品罪 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未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是因为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告称,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万~100万倍才能诱发动物肿瘤,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才构成该罪,而本案中苏丹红的危害性未达到该罪认定标准,因此,检察机关将指控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