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披露信息弄虚作假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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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14:14 中国消费网 | |||||||||
信托投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若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将受到银监会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银监会根据首次信息披露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2005年1月,银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后,共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
调整后的《暂行办法》强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年度报告摘要中要求首先进行重要提示,在报告的醒目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主管副总)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如董事、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须单独列示或声明。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表示,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属首次,这项措施对加强信托公司诚信经营、提高监管效率以及帮助广大投资人有效决策具有重大意义。银监会将继续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