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游客对新版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规定表达不同意见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对外公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旅行社购物次数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只对旅行社安排购物次数有所约束,但实际效果未必能尽如人意。机械地对购物次数加以规定的方式有待商榷。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出游合同时,旅行社应提供《旅游线路说明书》,经双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中《旅游线路说明书》应对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线路行程时间、交通、住宿的档次等级等作出明确清晰的说明。在购物安排上,除非游客另行提出要求,一般全程购物平均每天不超过1次,当天不超过2次。
游客:每天都安排购物将是灾难
对于购物次数的条款,有游客提出了异议:以10天的欧洲游为例,如果全程购物平均每天不超过1次,也就是说10天的行程里只要购物次数不超过10次,就是不违背合同规定的。可是如果真的10天里安排了10次购物,对于一般的观光旅游团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
旅行社:目前购物安排并不多
上海青旅有关人士也认为,一般来说,旅行社10天的行程中购物次数不会超过10次,每天去超过两个以上购物点的几率也不大。以某旅行社推出的标价4100多元的新马泰10日游为例,从该线路的行程来看,全程可能涉及的购物店在6至7个,均未违反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事实上,这样的安排已算购物活动安排较多的线路。此外,旅行社通常可以利用购物和自费回佣相结合的方式收回成本,因此机械地对购物次数加以规定的方式还有待商榷。
旅游专业人士指出,与其用次数来约束旅行社在购物安排上的不规范行为,不如对游客万一在旅行社所指定的商店中买到假货,应由旅行社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加以规定。
【其他条款解读】
-自费项目要先看推荐表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旅行社事先应向游客提供《境外自费项目推荐表》,由游客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旅行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如果旅行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游客自愿签字确认,随意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游客承担拒签已发生费用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出境游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和2004版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补充条款,对因为游客或旅行社的原因引起拒签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提出因为游客自身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造成拒签或签注延误的,由游客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因为使领馆政策调整造成签证延误等情况的,已发生的费用仍由游客承担。
□晨报记者 李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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