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介入“法官打律师”事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0:31 中国消费网 | |||||||||
北京律师王令称其3月28日与当事人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在该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此事经报道后,即受到各级法院领导和党组的关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就此做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4月13日,天津市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透露,天津市高院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即日起展开对3月28日北京律师到天津南开法院立案一事的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在近期向社会和媒体公布。(4月14日《新京报》)
笔者以为,这次各级法院对此事的关注,并承诺予以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处理的态度,体现了法院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在尊重律师工作的意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过去对于一些法院法官不尊重律师甚至污辱律师的事件,我们没有看见人大代表的态度,这次仍然没有看见。相比各级法院在此事上的态度,人大代表,特别是天津南开区的人大代表对此事的失语,让笔者深感失望。笔者以为,南开区人大(常委会)有义务对南开区法院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一事的真相进行调查,这不仅仅是对律师负责的需要,更是对法官和人民法院形象负责的需要。 虽然肖扬院长指示天津市高级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天津市高级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承诺。但是笔者以为,天津市高级法院的调查是无法替代南开区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的。因为,天津市高级法院与南开区法院毕竟属于同一地区的法院系统,相互间存在着或明或暗、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因此,对于调查者应有的中立性,在社会客观心理方面,难以为律师一方当事人以及关注此事的老百姓所认同。而人大作为监督机关介入调查,可以使监督机制显得更加完备。 其次,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第44条、第52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职权;组织“特定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因此,笔者以为,除了法院系统自身要调查并公布结果,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南开区人大(常委会)也应当组织“特定的调查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编辑:盛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