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律师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剔除霸王条款建议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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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05 中国消费网 | |||||||||
本报3月27日A1版以“哈市律师质疑保险业两大隐性霸王条款”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律师李滨针对寿险中“保险公司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及财险中“保险公司单方约定机动车不定值保险”两大霸王条款提出质疑。日前,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人寿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有所限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超额承保而多收取保险消费者的保险费应当做出予以返还的约定。李滨同时建议保监会履行监管职责,剔除保险合同显失公平的条款,制约保险公司制定可能
李滨认为,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条款不足为奇。但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有义务剔除保险合同中的显失公平的条款,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现公平,保证双方利益达到合理,同时应当制约保险公司制定利用合同获得不当利益可能的条款,以避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侵犯。 人寿保险业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和机动车辆保险(财产险)中,保险业单方约定机动车财产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这两个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的约定,但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的话,就可能成为不诚信的保险公司用以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合同依据。目前,中国保监会还没有就其建议函给予答复。(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