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孤儿救助综合性制度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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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8:48 中国消费网 | |||||||||
■救助范围扩展到城市农村散居孤儿 ■五年内地级市都将有儿童福利机构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讯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民政部日前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包括孤残儿童,但是据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以往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救助范围比过去大为扩展。 窦玉沛说,据不完全统计,生活在农村的孤儿有49.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6.3%,而传统的儿童福利事业中,农村孤儿救助水平低,保障面小。这次出台的《意见》,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入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 《意见》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寄养、收养、集中安置等形式做好孤儿工作。 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建设等部门的职责,《意见》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社会力量参与孤儿救助,在《意见》中得到鼓励。《意见》要求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链 接 我国建立多种模式 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 我国已在重点地区初步建立了涵盖省、市(地)、县、乡、村五级的纵向工作体系,横向形成了收养、家庭寄养、小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安置模式,这方面的救助工作已取得效果。 2004年,民政部下发了通知,把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工作,列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范围。 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工作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底数不清,措施不力,尚未开展有效的工作。民政部今年还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的相关配套政策,同时还将继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 (据新华社电) (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