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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 相继还款银行已撤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0:09 中国消费网

  本报曾报道21名大学生因拖欠助学贷款,被银行告上法院一事。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圆满解决了此案,原告银行已经撤诉。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开展了寻找被告的工作。首先,通过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在老家的电话与被告进行联系,但均因空号、无人接听或无法通知到等原因未联系上。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又向21名被告分别寄送了司法专邮,同时与21名被告原就
读的大学联系,查询其毕业去向。在此期间,部分被告收到了司法专邮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电话联系。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以更加理性的方式解决助学贷款纠纷,朝阳法院抓住时机,通过电话交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指出其拖欠借款的违法性,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应尽的义务,劝导被告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经耐心说服,被告意识到自己欠款行为的错误以及处理方式的不当,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日前,原告代理人来到朝阳法院,表示大部分被告已经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愉快,申请撤诉。经认真审核,法官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至此,21起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回放

  高友等21名借款人曾分别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均来自安徽、内蒙古两地的农村,现已毕业且下落不明。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庄支行诉称,原告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与21名被告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向家庭经济存在困难的21名被告发放了信用贷款,贷款本金为6000元至12000元不等,期限分别为10个月到19个月不等,用于被告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合同约定,被告在校学习期间不承担利息,自毕业后开始支付贷款利息。但该21名被告毕业后,未按合同规定的偿还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标的金额共计达21万余元。故原告诉至朝阳法院,要求21名被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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