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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三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9:14 中国消费网

  在《反洗钱法》出台的前夕,央行昨日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笔5万元以上属大额交易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应通过其总部或主报告行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其中,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当日单笔或累计现金收付、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以及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均属于大额交易范围。而像客户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特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则会被银行认定为可疑交易。

  资本账户异动须向央行报告

  按照要求,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密切关注资本账户异动。

  例如,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客户频繁地进行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这些异动都属于资本账户异动行为。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办理证券、期货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发现已经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形的,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报告。

  不得匿名签订保险合同

  在保险方面,《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保险业金融机构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应解除合同,并提交可疑报告。

  向客户退还的保费超过预收保费20%以上或者等值10万美元以上,犹豫期退保时称发票丢失,要求将团体寿险的满期给付和退保金支付给个人等22种行为将被视为可疑交易。

  ■专家评点

  为实现使命彻底奠定基础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一直只负责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证券、期货、保险业长期游离于反洗钱监控之外,这次三个《规定》将反洗钱范围扩大,不但要求证券、保险期货这几个行业建立内控机制,还要服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管理。这为人民银行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基础。

  而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规定,易于因地制宜提高操作性。

  三点担忧:一是处罚规定相对笼统。

  二是没有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应惩罚银行机构,而应建立起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金融机构反洗钱负责人。

  三是,没有明确

银监会
证监会
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所长 曾筱清(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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