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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支持假一赔十 6千货款获赔6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02 中国消费网

  王女士在超市以6000元买了一只A级翡翠手镯,经鉴定,该手镯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王女士便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6000元,并要求10倍赔偿。昨天,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按照超市“假一赔十”的约定,判令超市赔偿6万元。

  2005年3月17日,王女士在丰台某超市珠宝柜台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A级翡翠手镯。经双方协商,销售方在收据
上注明了“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字样。王女士戴后不久发觉该手镯有些掉色,便到鉴定部门鉴定。结果发现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为此,王女士与超市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超市按照约定处以10倍的赔偿。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超市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假一赔十”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据此,丰台法院判决王女士将购买的翡翠手镯返还超市,超市将货款6000元退还王女士,并赔偿王女士违约金6万元。(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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