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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嘉利来状告建委被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15 中国消费网

  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对香港嘉利来公司状告北京市建委错发《预售许可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建委的行政行为与嘉利来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嘉利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驳回其起诉。

  股权之争由来已久

  香港嘉利来公司代理人介绍,1995年,香港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合作,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北京嘉利来世界贸易广场。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60%、32%、8%的股份。

  2001年9月,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商务局以香港嘉利来公司出资币种不合规定为由,作出627号批复,同意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也随之变更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嘉利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627号批复。2002年7月2日,

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但北京市商务局至今未恢复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

  香港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他们已经从法律意义上恢复了股东地位。美邦亚联公司为非法存续的公司,却一直在北京嘉利来世界贸易广场施工,并且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获得了北京市建委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嘉利来公司于是提起诉讼,将建委推上被告席。

  被判不具诉讼资格

  北京市建委代理人称,《预售许可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嘉利来公司不具备此案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作为第三方的美邦亚联公司也认同此说法。

  法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0344号裁决书已经确认: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中,香港嘉利来公司拥有销售、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利益分配的60%.在昨日下发的裁定书上,法院认为,尽管香港嘉利来公司的民事权益已经被确认,但建委核发《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对这些民事权益构成影响,嘉利来公司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香港嘉利来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将会上诉。该代理人介绍,此前香港嘉利来公司起诉北京市工商局,也因同样理由被驳,目前正在二审中。(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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