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业主状告物价局 质疑燃气初装费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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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2: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4月10日电 (记者 吴俊) 广东肇庆市一小区业主日前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批准该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不合法。记者近日前往肇庆市物价局采访得知,该局已承认自己“工作失误”,并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再批准肇庆市任何一家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 燃气初装费的“存废之争”在广东省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就制定了
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林女士就是因为不满于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林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05年9月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明确23万元购房款的同时,还在补充协议条款中规定: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林女士觉得这笔燃气初装费交得蹊跷,但还是交了,因为对方告知“如果不愿交燃气初装费,那就别在这个小区买楼了”。岂料,交完钱刚过了一个多月,2005年10月20日,肇庆市物价局就对该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作出批复,规定该小区“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 林女士正想依据此批复找开发商退钱,不料此批复没过两个月就“作废”了:2005年12月19日,肇庆市物价局又作出新的批复,允许该小区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并宣告原来的批复“作废”。 肇庆市物价局一年之内下发的两份不同批复令林女士疑窦丛生:一会儿说要收1000元,一会儿又说收3000元,收多收少谁说了算?广东省物价局早就规定不能“价外加价”,那么肇庆市物价局为什么还允许开发商“价外加价”,批复同意“嘉湖新都市”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呢? 林女士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称该局在就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时,没有听取消费者意见,属于违法行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记者近日前往肇庆市物价局采访得知,该局被告上法庭之后,立即“纠正错误”,于今年3月29日下发了第三份批复,撤销之前关于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新的批复指出 :“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部分,根据《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你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 肇庆市物价局局长刘金锐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承认:该局2005年作出的两个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批复在程序上违反《广东省定价目录》。据了解,该局第一份批复规定“每户1000元”,是按照开发商在“嘉湖新都市”第一期工程投入的成本核算的;后来开发商提出异议,认为“嘉湖新都市”已经开发到第三期,投入增加,向业主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应该提高,所以第二份批复改为“每户3000元”。刘金锐认为,他们的“失误”主要在于作出批复时没有知会肇庆市政府,因为“管道燃气初装费能不能收,市长签字才算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全国许多省份都在收取燃气初装费,已有不少业主和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不久前召开的广州“两会”上,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就提出“管道燃气初装费收费涉嫌违法”。广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也于日前表示“正在研究是否取消燃气初装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