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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布 检察院扣贵重物品应录像密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5:04 中国消费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在其网站公布消息称,日前已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对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严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押冻结款物保管、鉴定、估价、公告费用;扣押贵重物品应在拍照或录像后当场密封等内容。

  不得收取扣押冻结款物估价费用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规定明确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扣押金银珠宝文物字画应当场密封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

  ——对存折、

信用卡、有价
证券
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账户。

  ——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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