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员称如果取消煤气初装费将考虑提高气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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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8:15 中国消费网 | |||||||||
已经收了19年的管道煤气初装费,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法?初装费之外,为何又有一个安装费?其标准是否过高?为何收费没有听证…… 今年广州市“两会”召开期间,面对市人大代表朱永平“炮轰式”的质疑,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骆宁安和市煤气公司总经理程国平等7名负责人表明各自的态度——
目前,市物价局正在调研是否要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如果停止收取初装费,则可能同时提高煤气费的价格。骆宁安则说,“这些钱一直坚持专款专用,几个政府部门都一直积极监管。” 广州市煤气公司回应,他们对管道煤气初装费进行专户管理,并专款用于新增管道和调压设备的建设。为保证煤气初装费能够专款专用,除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外,同时也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进行的审计检查。 据介绍,广州市目前管道气居民用户已经达到70万户,商业用户、非商业用户数千户,且以每年10多万户的速度增长。 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年底,广州市煤气公司已累计收到管道气初装费11.7亿元。据此粗略估算,仅初装费一项,至今累计超过14亿元。 广州承认:煤气管道初装费是“集资” 广州市政协委员李伟成认为,铺设煤气管道应由政府“埋单”,政府应将主干管道铺好,而用户使用的部分管线则应交纳适当费用,但必须明确产权,即这部分管道的物权属于用户,用户有权对其进行转让或买卖。若按材料、人工、维护保养及技术费用等收费,上海的850元初装费是较合理的。 据市物价局透露,广州的管道煤气在1987年动工,当初因为资金短缺而向新用户征收初装费作为集资款。对此,朱永平建议,政府应尽快依法取消这项费用。 他说,“集资的性质一确定,该项收费就必须取消。因为现行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管道煤气初装费属非法收费行为。”否则,缴费用户可以凭收据状告煤气公司。 其实,广州是第一个承认管道气初装费是“集资”的城市,而收煤气初装费在国内城市相当普遍。朱永平表示,这些城市实际上也涉嫌非法集资,国内管道气用户做了“冤大头”,应引起全国关注。 其实全国各地都在收 很多广州市民发问:凭什么向每户收取3000多元的煤气管道初装费?据悉,目前,广州的管道气初装费收取有两种标准:楼房9层及低于9层的,每户要交3000元;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户每户要收3500元。住户若需安装热水器,还要加收300元的安装费。 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处长梁元斌解释:广州的油制管道气是1987年动工的,当时除了政府投资的3.25个亿之外,工程建设需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当时,政府部门下发了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由煤气公司供气的单位,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标准是用户每户1000元——用户个人交纳300元,用户成员单位出资700元;用户成员没有单位的则全部由个人承担。属于集体用户的,则按照设计用量进行收取。1996年4月,物价部门又重新制定了管道煤气初装费的具体标准,一直延续至今。“‘煤气初装费’在国家的政府定价目录里没有明确定位,只是将其归入了‘垄断性行业收费’之中。”梁元斌说,收取初装费是管道燃气行业中的普遍现象,目前全国各地只要有管道气的,都有这项收费,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地名称、标准不同,但内容实际是一致的。 不收管道初装费煤气就提价? 对于公共事业的价格和收费都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程序,朱永平提出:依据1997年出台的《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目前水价、电价、数字电视收费等,都有价格听证,管道气初装费为何10年来都不见听证?“按照现行规定,管道燃气价格应列入听证制度,但初装费并未列入要听证的范围。”梁元斌解释,管道气初装费出台时间在《价格法》实施之前,而且哪些要听证,哪些不要听证,并没有细则。 他说,初装费是客观历史延续下来的一项收费,它对煤气管道网络等基础设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管道煤气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今后还要不要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但可能把这笔费用打入气价成本,需要进行价格调整时就按要求听证。“初装费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在管道气价完全理顺之前,不应取消初装费。”广州市政部门曾表示,由于管道气设施的建设工程量大,政府投入了前期启动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当前的管道气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成本,燃气经营企业难以从气费中安排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 广东省政协常委王则楚认为,公用事业的定价不能由物价局单方面来规定。若要提价,应列入重大事项提交人大讨论。但目前,有些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低下、供应不足,政府应该反思。如果通过提气价来“补”初装费的空当,实际上是通过对市场价格的调整把用户资产转变成了企业资产,还是应予取消的“霸王条款”。(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