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规定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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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8:15 中国消费网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规定》明确要求,“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规定》要求,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