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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发生纠纷 业主起诉开发商索赔土地出让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8:58 中国消费网

  由于交房时出现纠纷,重庆市沙坪坝区百年世家小区的16户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重庆世家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地产)告上法庭,向开发商索赔土地出让金。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国内首例由交房纠纷引发的土地出让金索赔案。

  业主认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

   百年世家小区位于重庆大学建筑学院附近,其不少业主是该学院的教师,精通建筑工程。按合同的约定,2005年4月,房子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当时未收房,他们认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交付条件。

  业主邓雪梅告诉本报记者,H及J两栋楼的楼板多处出现大跨度裂缝,经测量发现楼板厚度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的100毫米,最薄处为65毫米,且结构上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业主周宁说,H及J两栋楼的消防楼梯底层(住宅底层)梯段净高最低处为1.8米,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2米的要求。另外,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配备小区自备发电机,没有设置隔音墙,将会所及架空底层改为住宅出售。

   索赔土地出让金成为诉讼焦点

  2005年12月,H及J栋楼的16户业主将开发商世家地产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土地出让金。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发商是否延期交房成为诉讼的关键。世家地产代理律师认为,H及J栋楼房于2005年4月28日交付业主使用,并出具了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6户业主在诉状中称,由于H及J栋楼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不能出具《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因而不具备交房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不代表商品房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商品房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

  原告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业主无法按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业主购房时不仅购买了地上房屋的产权,还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失是直接损失。邓雪梅等业主认为,提出土地出让金违约的索赔,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提醒更多业主,维护被侵害的隐性权利。

  土地出让金该不该赔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斌认为,因为开发商违约,业主索赔土地出让金是合理的,其依据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找到。只是这个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相关业主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往往忽视了土地出让金权利。

  此案的原告方律师甘万军称,开发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让,再由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转让给购房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不只是购买了地上房屋的产权,还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是支付了对价。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世家地产于2003年购买百年世家小区土地使用权时,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这份合同,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1128.4455万元。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位官员认为,本案中的土地出让金索赔问题,是房产诉讼中提出的一个新课题,值得关注。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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