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生活 > 正文
 

高额进场费挤掉同行坑害消费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0:02 法制日报

  商业贿赂症结揭示②

  张晓东 胡强

  面临难题

  相关概念模糊造成执法障碍

  多头管理模式导致职责不明

  四川省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的杨经理,最近心情一直很郁闷:按照业内“潜规则”,向有关餐饮企业支付啤酒专场促销费的营销手段,却被工商局以商业贿赂为名查处;他将工商局告上法庭,但最终败诉了。

  一个案子 啤酒专销惹上商业贿赂罪名

  3月14日,我们见到了华星公司的杨经理。他说:2004年4月22日,华星公司与西充县乡味楼火锅签订《联合销售协议》,约定乡味楼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若乡味楼遵守并实际履行协议,华星公司则返利给乡味楼,4月29日一次性付“进场费”25000元,此后每月付进场费2500元。

  此事被举报到西充县工商局后,工商局立案调查,认为华星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的规定,其行为属商业贿赂,对华星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判断 专场费侵害消费者利益

  3月15日,在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举办的维权现场,我们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大都认为,娱乐场所或餐饮企业只卖某种品牌的产品,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对其他品牌的产品也不公平,这应该属于不正当竞争,商家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所支付的“进场费”应该是商业贿赂。

  在四川做了18年经销商的高先生告诉我们,卖场收取商家的进场费,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进场,可允许你的产品进场销售;二是专场,主卖你的产品;三是转专卖,不允许其他同类产品在该卖场销售。这3种形式的费用不同。为了排挤对手,一些有实力的厂商会选择向餐饮企业支付进场费,要求餐饮企业推荐并主卖他们的产品。

  这种进场费的形式在酒行业比较常见。

  “巧立名目的进场费,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说,尽管工商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总体上看商业贿赂问题依然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种危害 破坏零售业生态平衡

  据四川省工商部门最新调查表明,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比如超市对供货商强行收取的费用就多达十几种,如上架费、价签费、条码费、防盗标签费、堆头费、宣传费等,这也是为什么同一厂家的同一种商品,放在不同超市,价格相差会很大的重要原因。

  “一个品种进场一般要付两到三万元的费用,还不给你出正规票据。”成都市一家超市的供货商张先生说:“我也曾经拒绝过,结果是我的产品下架了,质量不如我的进了超市。”

  据成都市供货商协会的有关人士介绍,供货商被卖场收取了高额的进场费,自然要把商品价格抬高,有的则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减低成本,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消费者。正如张先生所说:“这笔费用我不能不给,也不可能自己消化。你说,除了在产品价格、成本上做文章,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一个难题 界定不清造成执法障碍

  “去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案值达9.15亿元。”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透露的这组数据,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数据形成强烈反差。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商业贿赂目前尚有一个难题,就是怎样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比如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回扣,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直捣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要害。

  从各地对超市收取进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处理上看,做法并不统一。

  2001年,江苏省常州市和苏州市两地的工商部门率先认定,超市收取进场费构成商业贿赂。2003年湖南省常德市工商部门认定,该市若干家超市收取进场费,构成了商业贿赂。可事后,经该市市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后,宣布收进场费不等于商业贿赂。

  上海市商委会出台的《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中明确了超市收费的合理性。其附加的《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中,将“进场费、新增商品进场费、新增门店进场费”均列入可以收取费用的范围。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介绍说,我国的多部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有关部门的执法障碍。另外,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

  针对实践当中,以是否如实入账作为认定标准的做法,江律师表示,这种处理方法显然无法解除此类费用对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从保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角度出发,即使有关费用已经如实入账,若其对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仍应属于违法,构成商业贿赂。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