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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开瓶费属行规违反消法价格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9:29 法制日报

  陈有根

  自带酒水到火锅店用餐,结账时每瓶要加收80元服务费,经消协调解未果,气愤的冯女士将“变相收取开瓶费”的火锅店告上法院。这是四川省首例因“开瓶费”引发的官司。火锅店则认为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属餐业行规,该行规是指去年初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通过的《餐饮业行规规约》试行方案。该方案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
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法制日报》3月23日7版)。笔者以为,该“行规”违法。

  首先,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原告冯女士到被告处就餐该店既没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也没有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明示。从用餐到结账收取每瓶80元的“开瓶费”店方一直秘而不宣,其行为完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抗拒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告方这种对自带酒水者强收高额“开瓶费”,显然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三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不受商家任何限制,而四川餐饮行规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就带有强制性,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违背了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十三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此可见,被告方对其商品与服务理当明码标价。根据我国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一如实向价格监督机构申报,在获得许可后,当制作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细价格表放到醒目位置予以明示。但被告根本就没有服务项目收费明码标价牌,显然也未将诸如“开瓶费”之类的服务费向当地价格监督部门予以申报,更未经价格监督部门批准,完全是自做主张,强奸人意的乱收费。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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