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6日讯记者报道:3月21日,全国牙防组就针对其认证资格和行为的质疑作出回应(详见本报3月22日第五版《面对质疑牙防组喊“冤”》)。本报记者随后联系到李刚和陈江两位律师,请他们发表有关看法。李刚、陈江分别于去年和今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起诉全国牙防组。两人均认为牙防组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针对牙防组所说的“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下称“条例”)出
台后,已停止接受新的认证申请”,两位律师表示不能认同。他们介绍说,虽然“条例”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但我国的认证制度自1991年起就已经建立,认证活动也即成为法律活动。况且,“条例”出台后,牙防组的认证活动并没有如他们自己所宣称的停止。李刚更明确告诉记者,他掌握了一些证据可以证明牙防组的部分认证活动是在2003年之后实施的。
牙防组称,企业捐赠是公益行为,与认证是否合格无关。对此,陈江认为,“条例”要求,认证行为必须客观中立,不能有任何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接收捐赠是一种利益关系,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认证行为的客观公正。李刚也认为,企业对牙防组的捐赠并非都是无条件的。事实上,一些企业的捐赠正是以取得相关认证为条件的。他说,他在这方面也已经掌握到了一定的证据。两位律师都承认,牙防组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对我国的口腔保健事业做出了贡献,但“其认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必须得到纠正”。(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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