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哈尔滨市律师质疑保险业两大隐性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9:06 中国消费网

  ■如果投保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管你交了多少年保险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均可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机动车财产险中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出险后不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哈市律师

  针对保险业中存在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地方消费者组织曾进行过多次点评,影响较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律师李滨提出,人寿险中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及财产险中保险公司单方约定机动车财产险合同的“不定值保险”(即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与理赔无关),是保险业中较为隐蔽的两个霸王条款。

  ●人寿保险业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2001年,哈尔滨市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购买了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包括医疗险在内的几款附加险。2003年因为经济紧张,认为丈夫身体很健康的张女士退掉了附加险中的医疗险。在连续交纳了4年保险费后,2005年张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于当年8月31日死亡。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张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赔,对方的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张女士解释说,她一直认为丈夫身体是健康的,否则不会退掉医疗险,在投保时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仍然拒赔。张女士不服,近日已委托律师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据了解,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李滨律师对此认为,上述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没有期限限制,显失公平。而与此相对应,国外保险业一致认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系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在国外,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合同的固定条款,大部分条款规定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

  李滨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理赔和减少纠纷,防止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就张女士的纠纷而言,如果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纠纷可以避免。因为,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了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无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要理赔。

  李滨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将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是一种霸王条款,有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因为这意味着,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都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即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履行给付投保人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使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和合理的期待无法实现。

  ●保险公司单方约定机动车险属“不定值保险”

  黑龙江省阿城市的谭先生,2003年7月购买了一辆自卸货车,车辆挂靠于某汽车公司,

购车的所有手续包括购买保险等都由该汽车公司代为办理,费用由谭先生承担。2003年7月10日,谭先生由该汽车公司代理同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订立了两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8个险种,两年共交保险费4万多元。细看保险合同后谭先生发现,这几个险种的保险费,都是按照车辆金额41.151万元来计费,第二年的部分险种的保险费也是按照41.151万元来收取的,而在交管部门备案的该车辆购车发票上的金额为22.3万元。

  李滨律师告诉记者,《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从理论上讲,该条款符合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但是,该条款没有对保险公司恶意的、以非法占有投保人保险费的超额承保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规定,机动车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不定值保险”,即在机动车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收费依据的保险金额,在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失时,不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在此种霸王条款下,保险公司可以“超额承保”,即:旧车不是按折旧后的价值而是按照

新车价值承保,并收取保险费;“配合”车商对贷款购车的消费者,一次性按照新车价收取几年的保险费。在谭先生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车辆价值41.151万元来收取保险费,41.151万元是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在理赔时是“不定值”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真正的车辆价值22.3万元,保险公司收取谭先生近两倍的保险费。而且,车辆有折旧,第二年还按照41.151万元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存在欺骗之嫌。

  李滨律师表示,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为“定值保险合同”的话,就会从制度上限制保险公司利用上述手段进行“超额承保”,骗取投保人保险费的可能。因为价值为22.3万元的车辆,如果保险公司按照41.151万元来承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赔偿41.151万元。

  李滨律师认为,保险业上述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霸王条款正在侵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也会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编辑:李旭波)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