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延续了55年,昨天,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首例状告该做法违法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这一做法并未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败诉方称,他们已状告中国保监会行政不作为。
提起这个官司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黄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8月8日,他在北京火车站买了一张北京至浙江义乌的火车票,上面未标注是否参保
。后来,他从网上查询得知,火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他认为,铁路部门在售票时没有告知乘客,车票上也无相关说明,乘客也没有得到其他书面保险凭证,铁路部门侵害了他的知情权。2005年9月,他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3.98元。
去年12月2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黄金荣败诉。黄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北京铁路局向旅客黄金荣收取强制保险费,不另发保险凭证是合法有据的;车票上的空间有限,将票价的构成及铁路运输服务的所有信息一一告知旅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北京铁路局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和欺诈。
黄金荣的代理律师贺海荣说,他们对判决不满意,已向北京市一院起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就这一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此前,该委员会否认北京铁路局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其监管范围。(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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