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11时零5分,随着一声枪响,临夏县教师赵会生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至此,这起震惊临夏州的教师强奸、猥亵女童案在历时一年零九个月后终于画上了句号。
小纸条揭开罪恶内幕
2004年6月4日,临夏县大鲁沟小学3年级学生小花(化名)给校长写了一张纸条,反映
班主任老师赵会生干了“坏事”。这张纸条揭露了赵会生在上课期间多次叫小学生到其办公室进行性侵害的罪恶内幕。当年6月8日,赵会生被警方抓获,6月15日被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查实,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赵会生在临夏县民主乡民光小学“支教” 期间,在课堂上先后对杨杨(化名)等12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初,赵会生在大鲁沟小学任教期间,对9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利用辅导、交作业之机,多次在其办公室内对小芋(化名)等4名女学生实施奸淫。
一审被判处死刑
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赵会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花等5名学生家属同时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律师辩称赵会生有自首情节,其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且其犯罪行为是在精神病缓解期实施的,应从轻处罚。但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有完全责任能力。2004年9月28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赵会生道德沦丧,利用师生关系,公然在课堂上、办公室内多次奸淫、猥亵女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赵会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5名原告4500元。
省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下达后,赵会生及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赵会生上诉提出:上诉人的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未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有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及实施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缓解期。据此,赵会生请求省高院从轻处罚。
5名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撤销原审民事赔偿部分;要求被告人赔偿各受害人伤害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在被告人无实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临夏县教育局、临夏县三角乡中心学区、大鲁沟小学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赵会生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5名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上诉理由,民事部分予以维持,对被害人所提精神及名誉赔偿等诉讼请求,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为由不予支持。(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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