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桂林3月22日专电 (陈瑞华 胡思进) 广西桂林市一商家在收取消费者订货的预付款后却没有及时提供服务,工商部门认定商家是“延时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责成商家不仅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还要赔偿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损失。
今年1月7日,桂林市市民秦女士在一家家具店订购了一套1.45万元的家具,预付款2000元,订购单写明在2月10日前交货。但到2月11日,这家家具店却没有将家具送来。家具店
老板解释说是生产厂家因春节前订单多,忙不过来,答应2月13日可以交货。可是到了13日,家具仍未送到。秦女士急了,因为这套家具是她为儿子2月15日结婚订购的。为不误儿子的婚期,秦女士只得到另一家家具店选购了一套家具。
2月25日,秦女士到违约的家具店索要预付款,店老板却以家具14日已到,是秦女士不来提货为由,拒绝退还预付款。双方争论未果,秦女士便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讨一个公道。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因家具店不按时履行约定,致使秦女士临时另外购买了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店方不仅要退还预付款,还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月17日,在工商部门的责成下,这家家具店退还了秦女士预付款2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损失1000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