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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旅游法”就没有好旅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4:43 中国消费网

  背景

  两会期间,来自重庆的人大代表、一位私营旅游企业主蒋绍华起草的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旅游法>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并正式提交给了大会。

  据Sohu旅游频道资深顾问王健民先生称,《旅游法》在全国人大上的议案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20多年来始终都没有得以立案,进入立法程序。但是,在对蒋绍华代表的采访中,记者获悉,此次议案已经在人大通过,予以立案,此后将进入繁复而谨慎的立法程序。

  2006年这一议案得以立案,除去旅游行业在经济总量中分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之外,即将到来的两个大事件也给中国旅游业进一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紧迫的最后时限———那就是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

  对于《旅游法》得以立案这一旅游业界的焦点事件,记者采访了议案的相关人大代表、旅游局相关人士、旅游专家、法学界人士、旅游企业管理层人士以及若干旅游爱好者,以期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谈论和分析。

  ■独辟蹊径

  《旅游法》还是《旅游业法》?这是一个问题!

  管旅游的法还是管旅游业的法

  《旅游法》这个提法遭到了王健民(Sohu旅游频道顾问、高级旅游经济)的质疑。王健民的问题是:《旅游法》是“管”“旅游”的法,还是“管”“旅游业”的法?

  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法案中将涉及个人出行的旅游权问题,这个旅游权应当是人权的延伸,那么《旅游法》就应当是《国际人权法案》的一个延伸。

  如果是后者,那就不叫作《旅游法》,而应叫作《旅游业法》,用来界定和厘清旅游业内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责关系。

  “旅游业法”这一提法,也能避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平行部委,如林业部、水利部、商业部、交通部等重新划分旅游资源的嫌疑,使得立法更为顺利地推行。

  “立法教崇拜”是面对现实的焦虑心态

  《旅游法》作为一个“法”的成立前提,刘红婴女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提议案方以及对此关注的行业各方,目前都缺乏一个坚固可靠的理论论证。因此,《旅游法》具体建立在一个怎样的法理基础上,以及这部法律以什么作为它的终极指向,这些立法最需要的前提在各家众说纷纭的话语中却是一片迷雾。

  刘教授强调说,当下社会各界都存在一种面对众多现实问题时过于焦虑和浮躁的心态,具体表现出来便是一种“立法崇拜”,遇到棘手的问题,认为“立法”就能解决。事实上,“立法”除了应对现实的当下问题之外,还需要对这一法案的最终指向有一个明确的思考和定位,否则所谓的法案即使制定并执行起来,也是生硬和局限,遇到新的问题,又需要修订或推倒重写。对于《旅游法》,刘教授认为首先就是要思考“旅游”这个主题词的真实涵义,应当注意除了拉动经济这样的现实利益之外,“旅游”还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和权利,应当在“人权”这个核心概念上去处理旅游中游人———企业———国家机构,三方的权责关系。

  最后,刘教授对记者指出,《旅游法》面对的法权主体之一,应当不是“游客”,而是“游人”。因为当下越来越多的青年旅游者已经开始独立地背包旅游,他们不参团,不进入与旅游企业的合同关系,不是作为单纯消费者的“游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方的旅游管理机构如何为这些独立的“游人”提供信息和安全服务,将是未来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问题。用刘教授的话说,各地方的旅游局应当从一个管理机构向一个服务机构转型,而这些,都是《旅游法》所需要处理的现实基础。

  ■对焦

  全国人民需要《旅游法》的N条理由

  经营者的理由

  旅游产业的操作效率低下

  对于此次《呼吁尽快制定<旅游法>》的议案,蒋绍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庆市新亚国际旅行社董事长)在论到其理由时是相当激动的。他说,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已经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五个百分点之上,可以说既是朝阳产业,也是支柱产业,同时旅游业又能带动其他各个产业甚至整个地方区域的经济发展,实在很重要。

  此外,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界博览会将相继在我国举行,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旅游产业的壮大发展。与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相比较,我们对旅游业的立法却严重滞后,目前只有部分零散的法规,不具有综合性,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需求,无法指导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因此,《旅游法》的立案和制定已经迫在眉睫。

  此外,作为一位旅游企业的私营主蒋代表还谈到了当下,旅游业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级法律的情况下,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中的困扰。例如许多外宾习惯刷卡,但是到了景区往往没有合适的设施,蒋代表认为,全国的景区没有一个围绕着市场运转的金融体系,这些都是我国旅游业中各类资源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条块分割下造成的困境。

  同为旅游企业的经营者,顿继东(玩家旅游网总裁)更多地谈到了《旅游法》缺失的状况下,企业操作旅游活动所遭遇的困难。

  顿继东先生提到旅行社往往只是各类旅游资源的打包者,因此在实地实时地运行中,有很多情况就不是旅行社所能控制。一旦出现游客不满或投诉的事件,游客、旅行社、景区、交通部门甚至气象预报部门互相之间的权责就需要法律来厘清。当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各景区的条例等都无法有效地界定纠纷中各方权利与义务,使得旅游产业的操作变得效率低下,并且充满了一些不可预测和控制的风险。

  管理者的理由

  有法可依职能可以充分延伸

  事实上,除去经营者,在旅游管理部门,立法也是一件相当受欢迎的事情。王德富(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所长)处理那些旅游投诉事件和一些管理纠纷时,各地各部门的相关法规往往都只能在自己的范围内应用,无法充分延伸,互相冲突的情况也不时发生,因此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王德富表示,如果有一部国家级的《旅游法》,他作为一位管理人员会感到分外欣慰,他的工作也会更具成效。

  规划者的理由

  旅游法屡屡下马的现实背景

  对于《旅游法》在此前20年间人大会上屡屡提出、屡屡下马的故事,王衍用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系主任、北交大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揭示了一个基本的现实背景。

  旅游资源分属各个不同国家部委的现实,使得历次《旅游法》议案企图在一个框架下统一处理旅游资源的行为从一开始就难以推进。王衍用说,酒店属于商业部、景区属于林业部、水利部甚至文物局,在这样的行政体制构架下,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自然困难重重。

  最后,王教授用自己的切身经验说明没有《旅游法》,就难有好旅游。他本人就为好多景区制作了旅游规划,但是因为那里有文物,往往也会邀请文物保护方面人士制作一个文物保护规划,最后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所制作出来的旅游规划就不了了之。文物管理方的意见用王教授的话,往往就是两个字“别动”,这导致了部分景区开发上的保守,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法》的缺失,某些景区又以开发旅游为名,在世界级自然文化遗产上凿孔穿洞、建造索道,破坏了景区原生态的完整环境。

  背包者的理由

  明确、充分地保障独立游人

  桔色小猪(绿野户外运动俱乐部的网络编辑,资深驴友)提到了全新的问题,它落在旅行社和游客范畴之外。桔色小猪往往并不参团出游,而是单独或与朋友出游,那么,作为个人行为的旅游和作为个体的游人,在长途穿越各个省区、穿越国界时,就更需要一部相关法律来保护和规范他的权利和义务了。小猪提到,很多国家虽然开通旅游,但是只能走团签,个人背包族却无法前往,或者像香港可以走个人旅游签证,但是走个签却比团签在办手续的时间上要长很多。小猪希望正在立案修订中的《旅游法》能够为独立的游人确定更为明确和充分的权利。

  ■记者手记

  旅游是人类交往层面上的一种广义活动

  就《旅游法》而对相关各方进行采访的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受访者的语速都相当之快,受访者的情绪都相当激动,这种激动与当下旅游业的迅猛崛起以及旅游活动的规范尚处于相对初级状况有关。每一方都有自己吐不尽的冤屈需要《旅游法》这个未来的青天大老爷来加以明断和拯救。因此,《旅游法》稍有一线立案的希望,各方人士都大为兴奋,认为纠缠自己众多的问题即将在看得到的日子里得到解决。这便是当下《旅游法》议案和得以立案时,其所处的精神氛围。

  这一氛围产生的原因,除去刘红婴教授所提及的“立法教崇拜”之外,还与旅游这一行业的特殊性有关。事实上,旅游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便是中国在21世纪加入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具体而确实的环节。如王健民先生所说,如果设定为“旅游法”,而不是“旅游业法”,那么旅游作为个人的一种人权必然需要加以确立和厘清,这就需要中国的相关法律群与一系列国际人权法规相协调。例如,《旅游权利法案》就规定了“每个人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公时的权利”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未来的《旅游法》需要考虑的一些基本的国际参考线索。

  此外,即将到来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确实也为我国旅游业各方提出了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问题,旅游将不再是一个狭义的服务型产业,而是一个人类交往的广义活动,《旅游法》所要应对的就是这一巨大的现实,如果将它确实被制定、施行的话。(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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