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将同步调查矿难 第一时间挖渎职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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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0:02 中国消费网 | |||||||||
今后,发生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后,检察机关将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第一时间深挖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建立。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参加。 这说明,检察机关不但要同步介入,还要自始至终参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渎检处负责人刘伟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2年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山西繁峙金矿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就及时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一直以来,基层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故后,不愿意通知当地检察机关参与。而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是不能及时掌握案件准确信息的。”刘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对于查处和防范有关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