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国税总局: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再享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9:23 中国消费网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

  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规定了计税成本结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标准等三方面内容。

  ——规定新办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新规定。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编辑:谭捷)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