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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为纳税人每年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9:18 中国消费网

  为了进一步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切实提升广东地税纳税服务水平,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广东地税“大集中”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为实行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年开具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统一邮寄给纳税人。

  现将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2005年度1至1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补录的截止时间。补录工作截止2006年3月31日。

  三、补录的重点单位。2005年度补录的重点单位为:有条件实行电子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

  四、上传渠道。补录数据运用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可以接受使用1.5版或1.6版本申报的补录数据),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如下的渠道下载安装软件或进行升级:

  广东省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技术个税服务网站:http://www.yhds.com.cn,技术个税软件在线升级网址:http://211.155.18.89:7002

  没有上网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或拷贝软件。

  明细补录资料以电子(包括网报、门前介质申报)形式报送。补录的资料,可以通过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网址:http://www.gdltax.gov.cn)上传,也可以持电子介质文件到各个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报送资料。

  五、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要求。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明细资料报送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必须确保报送的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要求及时报送准确的明细资料,或报送资料中明细有错,存在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其他补录事项要求,请详细查看《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16号)。

  六、相关的法律责任。按照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由于扣缴义务人未能如实按时办理相关的事项,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七、软件升级问题反馈与咨询渠道。

  广东省纳税人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gdltax.gov.cn;技术服务热线:95105199;技术咨询网站:http://www.yhds.com.cn;技术投诉热线:020-871166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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